小区没有健身设备,物业管理费高该找谁?小区内的公用健身设施归谁所有?

小区没有健身设备,物业管理费高该找谁?



1、小区没有健身设备,物业管理费高该找谁?

物业管理费和小区有无健身设备无关。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物业管理费成本的说明,物业费中不含健身设备的购置、安装和维护费用。



2、小区内的公用健身设施归谁所有?

现实问题某小区花园内有公用健身设施,长期以来,该小区居民都喜欢去该花园内健身。但后来物业突然拆除公用健身设施,在花园里搭建了1个小卖部,此行为遭到了全体居民的反对,但是物业依然1意孤行,居民与物业发生了冲突。那么,该物业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小区的公用健身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无权擅自拆除改建小卖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十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7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十6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小区没有健身设施,业主能不能提出要求呢?

完全可以提出,这是合理的要求,但要依据住宅小区的实际环境看是否达到配置健身器材的面积标准。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巜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己经提出"全民15分钟健身圈"的说法,要求为居民就近提供活动场所。



4、住宅小区健身设施放置标准

住宅小区健身设施放置的标准正常,应该在离门十米以外的地方,安子比较好,中间有广场就放在广场的4周。



5、小区室外健身设施几个为1组

1般来说,室外健身设施1组为3-5个,具体数量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1组室外健身设施通常包括体能训练器材、拉力器材、仰卧板、跑步机、椭圆机等,每种设备都有各自的功能,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 室外健身设施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更换,满足不同年龄段和性别的需要。室外健身设施的设计要注重人性化,考虑使用者的安全和方便,重视室外空间的美观和实用性,提升建筑群体的品质,为居民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锻炼环境。



6、小区消防和健身设施不全可以要求退房不

这种情况是不可以要求退房的。 退房实际上就是解除认购合同,但消防及健身设施不齐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孝旦解除合同情形。 但业主可以同开发商或物业就此事展开协商,如不能解决,也可以向消防部门或物业公司的颤李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反巧洞扰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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